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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差評還是誹謗?北京一高校研究生張銘(化名)在知乎留言區發表了對 “文科考研網”(下稱“文考網”)的評價,他與另一名網民“馬倩”一同被起訴至法院。
張銘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介紹,他2020年2月購買了文考網的復試班,課程結束后,他認為課程質量一般。一個多月后,他在知乎“文考網怎么樣”話題下,匿名評價時稱“......文考虎視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誰敢實名誰必定被網暴......”
法院審理認為,張銘上述言論中“虎視眈眈”“網暴”用詞系侮辱或誹謗原告,構成名譽權侵權。“馬倩”也因評價文考網言論中“爛、白給都不要、惡心等”用詞,構成名譽權侵權。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張銘和“馬倩”在知乎網顯著位置持續登載致歉聲明24小時,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分別向文考網賠償經濟損失2500元;分別賠償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開支772.5元。
1月14日,澎湃新聞從廣西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法院獲悉,目前原告文考網和被告張銘、“馬倩”三方都提交了上訴書,待整理好相關材料后,將郵寄給前述三方。
張銘轉述興賓區人民法院此案書記員的說法稱,原告要求兩被告分別賠付經濟損失5萬元,因不滿最終的賠償金額,提出上訴。
澎湃新聞多次致電文考網相關負責人,電話均未接通。
知乎留言區評價考研機構,幾個月后被告上法庭
張銘介紹,考研過了初試后,他于2020年年初開始準備復試內容。因此前看過許多文考網的廣告,也加過相關人員的微信咨詢,“考我報的這個學校,考生幾乎都知道文考網。”于是,他在當年2月購買了價值700元的“國際關系復試班”課程。
工商信息顯示,文考網運營主體為廣西文考教育咨詢有限公司,2019年8月16日注冊,注冊資本100萬元,登記機關為來賓市興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營范圍有教育咨詢、電腦圖文設計、制作、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等。
張銘稱,所購課程10個課時,4個晚上就上完了,“我當時感覺內容非常簡單,教我們寫個人陳述比較有用,其他的內容對我來說用處不大。”同時,他多次看到,文考網的工作人員把給負面評價考生的微信賬號和聊天內容,在微信群等地方公布出來。在他看來,對文考網有負面評價的考生或會遭到“網暴”。
有考生在微信群里稱“文考垃圾” 本文圖片均為受訪者供圖張銘提供的幾張微信聊天截圖顯示,疑因一位文考網“老主顧”在群眾說了一句“文考垃圾”,便被一位名稱為“小文客服”的微信用戶,將其微信賬號、頭像及聊天記錄等發在一個500人的考研交流群中。
微信群里稱“文考垃圾”的考生微信賬號被文考網工作人員發在500人群聊中同年4月7日,張銘在知乎瀏覽時看到“文考網怎么樣”話題,他匿名評論:“為什么要匿名?因為文考虎視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誰敢實名誰必定被網暴!怎么樣,我覺得對專業的跨考來說,不可否認是個方便的好選擇,是一個有利的補充。但不代表他不存在問題,包括價格確實貴、有些課程質量確實一般,特別是服務態度相當惡劣,這是真實存在的。你們與其聲討差評,不如思考思考這些問題到底存不存在?消費者有沒有說的權利?”
被告張銘的購買記錄他提供的一張在2020年10月被公證的截圖內容顯示,張銘上述言論共有16個點贊,3個評論。2021年1月,張銘的知乎賬號收到來自平臺的“違規通知”顯示,他的上述言論因違規已被刪除,處理原因是侵犯企業的權益。
在2020年10月被公證時,被告張銘的言論有16個點贊,3條評論被告一審被判侵犯名譽權后選擇上訴2021年9月,張銘收到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法院的傳票和起訴狀,陷入了與文考網的官司中。
庭審在當年10月21日進行。因距離及新冠疫情等原因,張銘申請遠程參與庭審,但他和代理人均未能參與庭審。興賓區人民法院一名工作人員1月14日向澎湃新聞解釋稱,當時法院沒有相關遠程庭審的設備。
張銘此后收到的判決書顯示,原告文考網(廣西文考教育咨詢有限公司)稱,依據《侵權責任法》第36條“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等規定,故被告的行為屬于侵權。
而被告張銘方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但借機誹謗、詆毀、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規定認為,被告的評價行為及內容是消費者購物后根據自己的感受進行的客觀評價,是真實感受,不構成名譽權侵權。
被告張銘認為,上了文考網的復試課后,他認為與宣傳有差距,故發表了自己的看法,且他的評價中,也有對文考網的肯定。此外,上述評價未被廣泛傳播,也不存在“仍然繼續發帖”行為,原告提出的遭受“較大的名譽和經常損失”的事實不成立。
判決書載明,名譽權侵權有四個構成要件,即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要上有過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侮辱或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法院審理認為,對于在知乎網站發表的言論是否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認定,要符合名譽權侵權的全部構成要件,還應當考慮信息網絡傳播的特點并結合侵權主體、傳播范圍、損害程度等具體因素進行綜合判斷。被告張銘上述言論中“虎視眈眈在微信拉架”“被網暴”用詞系侮辱或誹謗原告,構成名譽權侵權。
另一知乎賬號和知乎均被起訴
知乎賬號“馬倩”及知乎網(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也被告上法庭。
法院查明,被告馬倩倩在知乎注冊名“馬倩”,在知乎網發表言論有“我認真看了看文考的資料,確認他們的資料是真的爛,就這玩意賣我300塊錢,白給都不要……給差評是顧客的權利,但移出群也是你們的權利也是夠惡心了……看看評論區吧,多少是因為你要挾不給資料而被迫刷好評的?多少惡心你這種流氓強盜行徑的?……小小客服嘴里一天天沒有好話,碰到矛盾就手撕,碰到抹黑就攻擊……”
被告馬倩倩辯稱,她并不知道上述言論。幾年前,她朋友指導她下載了一個App,注冊了賬號,但她一直未使用過。直至她收到法院傳票才知道該賬號發表了上述言論。她認為或是別人冒用了該賬號。
此外,被告馬倩倩稱她僅有初中文化水平,不知道文考網以及知乎網是干什么的。自初中畢業,她一直在工廠上班,2019年成家并育有子女,平時很少上網,更無理由發出上述言論。
但因她未提供證據,法院最終判定,被告馬倩倩的知乎賬號“馬倩”上述言論中的“爛、白給都不要、惡心等”用詞侮辱或者誹謗原告,構成名譽權侵權。
一審判決顯示,張銘和“馬倩”的言論中部分用詞系侮辱或誹謗原告,構成名譽權侵權,遂作出判決:兩被告在知乎網顯著位置持續登載致歉聲明24小時,向原告賠禮道歉;分別向文考網賠償經濟損失2500元;分別賠償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開支772.5元。
平臺方知乎網也被告上法庭。原告文考網表示,除兩被告外,還有多名匿名用戶在知乎上發表類似評論,這是知乎用戶對文考網的造謠、誹謗和污蔑,帶來了名譽和經濟損失。原告要求知乎刪除,但其遲遲未處理。在原告把知乎告上法庭后,后者把相關言論刪除,遂原告放棄了對知乎的訴訟請求。
律師:網民應遵守相應法規,也應注意對消費者網絡權益的保護
拿到判決書后,張銘不服判決結果,于1月4日向法院遞交了上訴書。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邢鑫認為,侵犯名譽權,要求行為人言辭中含有侮辱、誹謗性內容,所謂侮辱,包括對特定人某種缺陷的暴露、譴責,或者侮辱語言;誹謗指在描述中編造足以丑化人格的事實、對他人進行人格攻擊。
判決書所認定“虎視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被網暴”等用詞,邢鑫分析,被告張銘可找出證據證明,法院應依據證據判定原告的行為是否達到“網暴”的程度,來判斷是否為侮辱或誹謗。
張銘稱,他曾收集了文考網公布他人賬號和聊天記錄的證據,開庭前郵寄給了法庭,但判決書沒提及這些證據。上訴書中,張銘認為這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
針對被告馬倩倩的情況,邢鑫認為,首先要查明被告是否被盜號發布上述言論,其次要分析該言論是否構成侵權。即便該言論構成侵權,若有人盜用賬號發表不實言論,她本人也屬于被侵權人,后果應當由實際行為人承擔。如判決載明,馬倩倩應當為此承擔舉證責任,如能證明其所言屬實,則有權向實際侵權人追償,或以一審認定事實不清為由提出上訴。
全國消費經濟學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工商大學商業經濟研究所所長洪濤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被告張銘在知乎網上匿名發言的言論,侵權事實相對較輕,根據《民法典》第1194條規定,張銘應該承擔相應責任。但是,考慮張銘是真實考生,可以發表自內心真實感受,他也是正當的消費者權益,因此,法院在綜合考慮后,沒有接受原告罰款兩人各5萬元,而是罰款2500元,這是合乎情理和法理的。
洪濤認為,網絡條件下,個體網民必須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同時作為網絡的服務者也應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但是,對消費者網絡權益的保護也是一個應該考慮的問題,從法律平衡角度,其最根本的保護對象還應該是消費者。
網友評論:好驚奇,做的不好,不讓批評,哪來的勇氣
網友評論:挺好的,解決提出問題的人就沒有問題了
網友評論:原來如今顧客都不能差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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