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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轉載新聞報道,是否侵權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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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新聞報道不僅客觀陳述了事實消息,還包括創造性的新聞評論,屬于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如網站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在網站上轉載新聞報道,則構成對著作權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

  1、 新聞報道是否屬于“作品”?

  2、 網絡服務者僅提供跳轉鏈接的,是否構成侵權?

  3、 門戶網站如何使用鏈接才能降低侵權風險?

  4、 網站不當使用跳轉鏈接的行為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詳情見下文

  經典案例

  2015年6月5日至8月31日,A報業公司的報紙上刊登了四則時事新聞,署名均為A報紙的記者或通訊員,包括薛某、朱某和陳某。三人均與A報業公司簽訂有《職務作品創作合同》,約定作品除署名權以外的其他著作權權能在作品完成之日起歸A報紙所有。

  今日頭條系B公司創辦的網站。2015年9月2日,A報業公司委托公證處對今日頭條網站頁面進行公證。進入網站后在頁面搜索欄輸入A報紙記者薛某、朱某與陳某的姓名,搜索結果中包含了A報業公司所刊登的四則新聞。

  A報業公司認為今日頭條未經許可擅自發布其享有著作權的時事新聞,構成侵權,遂將B公司訴至法院,要求B公司刪除侵權網頁,在今日頭條客戶端上公開賠禮道歉,并要求B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開支10100元。庭審中B公司辯稱,該4篇文章系從合作方獲得授權而連接。B公司不構成侵權。

  法院認為

  一、A報業公司對涉案文章享有著作權,可以單獨提起訴訟

  2015年6月至8月,A報紙刊登的四則新聞中,署名均系“A報紙記者XX”,包括薛某、朱某、陳某。A報業公司與薛某、朱某、陳某簽訂《職務作品創作合同》中載明三人為A報業公司聘用的記者,受A報業公司指派,接受A報業公司XX分公司的領導與指示,在XX地區負責新聞采編等工作,其創作的新聞作品是為完成A報業公司的工作任務,雙方確認在三人任職期間為完成A報業公司的工作任務,創作出與A報業公司工作性質相關的,且代表A報業公司意志的新聞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新聞報道、新聞評論、新聞紀實等)屬于職務作品,其著作權歸A報業公司所有。因此, 涉案四則文章系薛某、朱某、陳某在A報紙工作期間的職務作品,且根據約定,著作權由A報業公司享有,故A報業公司可單獨提起訴訟 。

  二、B公司在今日頭條客戶端提供涉案4篇文章構成侵權

  首先, A報業公司保全證據證明B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今日頭條客戶端使用了涉案4篇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作品,侵害了A報業公司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應當對其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次,B公司主張其對涉案4篇文章僅提供鏈接服務的辯解不能成立。從A報業公司保全證據來看,用戶點開今日頭條客戶端即可看到涉案4篇文章。B公司稱其與第三方網站簽訂了以鏈接方式進行作品傳播的相關協議,且第三方網站存在涉案作品,但 其并未提供證據證明用戶閱讀今日頭條客戶端中的涉案作品時存在跳轉或鏈接到第三方網站的情形,故并不能以此證明其對涉案4篇文章僅提供鏈接服務 。

  最后,即使B公司僅對涉案4篇文章提供了鏈接服務,其亦構成侵權。B公司主張《為能多見見孫子……》《女子民政局……》2篇文章分別系從與其有授權許可協議的中國江蘇網及東方網鏈接而來,但是B公司與中國江蘇網及東方網簽訂的合作協議均明確約定其可設鏈轉載的內容為該兩家網站“自有版權內容”,即中國江蘇網、東方網享有合法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內容。 B公司雖在協議中要求兩家網站承擔知識產權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卻未要求其提供任何關于其享有合法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所涉權利人的清單列表 。《為能多見見孫子……》一文左上角雖有“中國江蘇網”字樣,但文章首頁首段后標明“A報紙記者薛某”,該文對于作者的明確記載足以引起B公司注意,而 B公司卻未盡到充分的審查義務,未通過設置關鍵詞等方式對合作網站不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進行篩選甄別,進而避免所鏈接的作品不是其合作網站自有版權作品情況的出現 。

  綜上,B公司主觀上存在過錯,其應當知道所鏈接的作品可能構成侵權,故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另外,B公司主張《儀仗隊……》《煤氣泄漏……》2篇文章系通過新浪網合法授權鏈接而來,但其與新浪網的合作協議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已終止,而今日頭條客戶端登載《儀仗隊……》《煤氣泄漏……》兩文時間為2015年9月。B公司雖稱其與新浪網的協議可續展執行,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故B公司無權對新浪網內容設鏈轉載。

  綜上,B公司即使僅對涉案4篇文章提供了鏈接服務,因其未經權利人許可,侵犯了A報業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關于賠償金額,本院認為,當前網絡環境下,網絡服務提供者是信息網絡傳播的中樞,是連接版權人、用戶及各種的橋梁和媒介,在網絡傳輸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這一新的經營主體和法律主體成為相關權利義務關系的臨界點。網絡服務提供者客觀上為大量分散的用戶的網絡傳播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對其法律責任的考量應注意平衡各方利益、有效節約訴訟成本而又不阻礙技術的發展。但是,此種考量的前提依然是充分尊重著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以促進創新、促進知識生產為核心。具體到本案,A報業公司主張法定賠償, 本院綜合考慮今日頭條的影響力、傳播范圍及其主觀過錯等因素,支持賠償金額10萬元 。A報業公司為本案支出律師費和公證費,系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予以支持。

  關于A報業公司賠禮道歉的請求,因今日頭條并不存在侵害涉案作品人身權的行為,故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決B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賠償合理費用10100元,駁回A報業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權法》明確規定,時事新聞不屬于其所保護的“作品”。此處的“時事新聞”所指的是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

  判斷新聞報道是否屬于“作品”,關鍵在于審查新聞報道的內容是單純描述了事實消息,還是包含了作者獨特的創作手法 。本案中A報業公司薛某、朱某、陳某報道的四則新聞中,不僅是對客觀事實的簡單描述,而且還包含了以文藝創作手法創作的新聞評論。這些新聞評論內容反映了作者的獨創性智力勞動。因此,涉案的四則新聞均屬于著作權法中的“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至于新聞報道的著作權歸屬問題,需要看新聞報道是否屬于職務作品 。一般情況下,新聞報道的作者是與報業公司簽訂了著作權歸屬協議的記者,例如本案中的《職務作品創作合同》,此類協議會明確約定記者享有署名權,此外的其他著作權權利均由報業公司享有。

  跳轉鏈接也就是淺層鏈接,是指用戶點擊鏈接之后會脫離當前網站而跳轉至被鏈接的網站。根據法律規定, 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其僅提供鏈接網絡服務的,即使被鏈接內容構成侵權,網絡服務者也不構成共同侵權 。由于網絡服務者提供跳轉鏈接的行為類似于前文所述的“僅提供鏈接”的行為,因此淺層鏈接行為的認定在實踐中存在一定爭議與難度。

  結合主流裁判觀點和理論觀點,認定網絡服務者提供跳轉鏈接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需要審查以下幾方面事實:

  第一、 。實踐中常見的一種合作模式是,由提供跳轉鏈接的網頁提供流量入口,由被鏈接網頁提供內容,雙方合作按比例分取流量收益。除此之外,還有很多其他類型的合作模式。 無論是哪種合作模式,只要提供跳轉鏈接的網頁與被鏈接網頁之間存在此類合作模式,就應當認定提供跳轉鏈接的網頁構成共同侵權 。因為其主觀上對被鏈接網頁是否存在侵權內容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且客觀上由于其導流行為造成侵權行為損害后果的進一步擴大。

  第二、 是否明知或應知被鏈接頁面存在侵權內容 。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或應知被鏈接頁面存在侵權內容,則應當認定提供跳轉鏈接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 “明知或應知”應當結合網絡服務者的監管能力、被侵權作品的性質等綜合認定 。本案中今日頭條作為國內知名度較高的主流網站,具有較大影響力,且傳播能力強、傳播范圍廣,應當對其傳播的內容具有更嚴格的審查義務。本案中涉案的四篇文章鏈接中雖然左上角有“中國江蘇網”的字樣,但文章首頁首段后又注明了“A報紙記者薛某”,今日頭條應當注意到此明顯差異,從而對文章來源、是否構成侵權進行進一步審查篩選。然而今日頭條卻未采取任何預防侵權的措施,導致了侵權內容被廣泛傳播。

  公司治理建議

  1、門戶網站如何使用鏈接才能降低侵權風險?

  首先, 門戶網站應當盡量避免使用深層鏈接 。深度鏈接是與淺層鏈接相對應的概念,是指用戶點擊鏈接后仍停留在當前網頁,但瀏覽的內容是被鏈接頁面的內容。由于使用深度鏈接的行為有盜取被連接頁面內容及流量的嫌疑,故而該行為合法性在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均存有爭議。相對比淺層鏈接,門戶網站如使用深度鏈接則具有更高的侵權風險。因此建議門戶網站盡量避免使用深度鏈接, 如須使用,應當嚴格審查被鏈接頁面內容是否存在侵權風險,且要經被鏈接頁面著作權人許可 。

  其次, 即使網站僅使用淺層鏈接,也要注意避免“加工”行為 。 如果網站人為地對淺層鏈接進行了以下幾種操作,也有可能被認定構成侵權 :第一、進行分類、排名、置頂操作引導用戶進行點擊;第二、設置搜索功能方便用戶查找鏈接;第三、按照用戶喜好主動推送鏈接;第四、隱蔽淺層鏈接,例如在不容易引人注目的地方標注“點擊查看原文”。這些行為都超出了網站僅提供鏈接的“中立”立場,易被認定構成侵權。

  2、網站不當使用跳轉鏈接的行為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除存在侵權著作權風險之外,某些網站不當使用跳轉鏈接的行為還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例如,A網站具有較高知名度,B網站是同行業公司但知名度低。如果B網站通過在搜索引擎中設置關鍵詞的方式將搜索A網站的用戶誤導到B網站的網頁,再在B網站中提供A網站的跳轉鏈接,這種行為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因為B網站不僅“盜取”了本應當點擊A網站的流量,且容易誤導用戶產生A網站與B網站有特殊關系的錯誤聯想,攀附了A網站的知名度與影響力為自己做宣傳。這種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條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 有證據證明網絡服務提供者與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其僅提供自動接入、自動傳輸、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文件分享技術等網絡服務,主張其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具體事實是否明顯,綜合考慮以下因素,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應知:

  (一)基于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的性質、方式及其引發侵權的可能性大小,應當具備的管理信息的能力;

  (二)傳播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類型、知名度及侵權信息的明顯程度;

  (三)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主動對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進行了選擇、編輯、修改、推薦等;

  (四)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積極采取了預防侵權的合理措施;

  (五)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設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權通知并及時對侵權通知作出合理的反應;

  (六)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針對同一網絡用戶的重復侵權行為采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

  (七)其他相關因素。

轉自:https://www.163.com/dy/article/EMMGNG7P05440XO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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